各单位(部门):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会议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动员,加强学习研讨
(一)做好全员学习。
综合运用集中学习、研讨交流、专家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或培训活动,组织师生深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强化法律意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强化宣传教育。
综合运用传播媒介,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开设专栏,发布解读文章、宣传视频、政策问答等内容,对《学位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贯彻落实工作举措进行广泛报道,提高师生对《学位法》的知晓度和关注度。
二、周密部署,扎实贯彻落实
(一)全面梳理规章制度
系统梳理本单位相关的政策文件,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位授予标准等规章制度及学位证书样式进行全面自查。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及时清理或修订。在梳理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法律专家以及师生的意见建议,提高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各项规章制度与《学位法》相衔接。
(二)强化学位授予管理
完善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工作程序等,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按照《学位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要帮助学生明确自身权利义务,树立依法获取学位的观念。加强复核制度建设,完善面向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学术复核、学位复核制度办法。要重视学位争议处理,提前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制定风险处置措施及应急预案,为《学位法》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发生学位争议时,要按照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处理公正、救济顺畅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
三、高度重视,强化支持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部门)要统筹规划学习工作,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支持保障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传达省教育厅、省学位办关于《学位法》的政策解读培训,组织《学位法》贯彻落实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推动相关人员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学位法》精神,将有关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强交流,相互借鉴,及时破解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
(三)做好反馈总结
各单位(部门)要及时梳理《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典型经验、有效做法、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思路,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杰,电话:80686701,邮箱:zhangjie@sdjtu.edu.cn。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2.《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
3.学位条例、学位法细化差异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