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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11-17   审核:屈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硕士研究生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评定及授予工作。 负责硕士学位评定工作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工作处,代表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作出对申请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人员名单;

(三)审批各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审批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六)对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作出撤销其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研究和决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设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主要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第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材料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提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三)审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四)审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提出因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六)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做出停止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七)研究和处理其它与硕士学位授予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召开会议,研究硕士学位授予事宜。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条件

第八条 凡学校录取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培养要求,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

(一)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者;

(二)在校(在读)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三)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按个人培养计划修满学分者;

(四)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未按要求补修本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或所补修的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五)中期考核不合格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者;

(六)在学位论文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行为者;

(七)申请硕士学位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者;

(八)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本人参加科学研究做出的成果,代表研究生研究工作的水平;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创新性,表明作者在本学科已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承担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直接来源于本领域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应注重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推广应用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制与开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作开题报告。研究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是一篇系统完整的论文,不是几篇发表或未发表论文的拼合。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语句通顺,条理分明,资料或数据可靠,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论证或计算严谨,图表清楚,能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并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的基本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如需保密应在开题前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办公室批准备案。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间:

每年3月和9月受理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每年5月和11月组织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一)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培养学院提交答辩申请,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二)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是否已按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且成绩及格(合格);申请人是否完成专业实践等必修环节;申请人是否满足在学期间研究成果的要求;申请人是否已按要求独立完成了学位论文;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学位条例要求等;

(三)资格审查应做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是否同意进行论文评审的结论;

(四)资格审查通过后,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审查结果,报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论文评审的意见。

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

第二十条 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参加评审,论文评审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由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副教授(或相当)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5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位是校外同行、企业或科研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校外专家担任。另设秘书1人,秘书负责答辩中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二条 指导老师不可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培养学院向指导教师公示,无异议后,经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须提前3天张贴答辩公告。

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首次未通过者需重新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申请表》,检测通过后申请下一轮论文答辩。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按答辩程序公开举行(保密学位论文除外),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做详细记录。整个答辩环节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主席、答辩人和指导教师姓名,宣布答辩会开始;

(二)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情况;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15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

(五)答辩会休会;

(六)举行答辩委员会会议,宣读论文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对论文答辩情况、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议;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

(八)闭会。

第二十七条 在答辩委员会宣布决议后,答辩人若有不同意见,指导教师可在5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将所有答辩材料提交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七章 硕士学位的审定、授予和撤销

第二十九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相应的决议,送交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会议应有记录,表决票由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如硕士学位授予有错误,或有严重违反本细则或相关规定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位证书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日期。

第三十三条 关于撤销硕士学位的规定:

(一)对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学位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事实的,应撤销其硕士学位;

(二)对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发现有不符合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应撤销其硕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撤销硕士学位的程序:

(一)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向学位办公室提交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二)学位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组织专家复审,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撤销硕士学位后的工作:

(一)通知被撤销学位者;

(二)将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上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除名;

(三)对撤销的学位予以通报公布,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位材料的归档

第三十六条 学位办公室对授予硕士学位者建立学位档案,其学位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二)研究生学习成绩单;

(三)学位论文全过程材料(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表、检测申请表、答辩申请书、预答辩登记表、预答辩记录单、预答辩结果汇总表、盲评申请表、论文修改记录单、答辩决议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表决意见);

(四)硕士学位申请书;

(五)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等。

第三十七条 硕士学位档案材料交由学校保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