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审对象。评审对象为我校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二条 评审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审时间。学位论文评审一般在每年的4月中旬和10月中旬进行。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必须按照要求按时提交学位论文。
第四条 评审办法。
(一)论文评审全部实行双盲评审,即送审学位论文中不出现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信息,评审专家信息对学位论文的作者和指导教师保密。
(二)首次评审人为 2人,由评审系统随机分配,全部为校外专家,评审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所有收回的评审意见均为有效评审意见。
第五条 送审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正式送审之前应由各培养单位组织预答辩。通过预答辩者方可进入论文的评审程序。
(二)学位论文须经“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通过后送审,检测工作按《山东交通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结果处理办法》执行。
(三)申请参加评审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学位论文电子版及《山东交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申请表》提交到研究生工作处。
第六条 送审论文格式。评审论文应小于20MB,PDF格式,文件以“学号.PDF”格式命名。论文作者须对作者姓名、学号、导师姓名、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清单以及致谢部分等一切可体现作者及导师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隐匿处理(以符号“***”代替)。
第七条 评审结果及处理。
(一)研究生工作处收到所有送审论文的评审意见后,将统一反馈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反馈至导师和研究生本人。
(二)评审等级:专家评审意见分A、B、C、D四档,分别代表“同意答辩”(80分及80分以上)、“修改后答辩”(70-79分)、“修改后再次送审”(60-69分) 和“不同意参加本次答辩”(59分以下)。
(三)评审结果处理:
1.通过评审。
(1)评审意见全部为“B”及以上的,若评审专家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研究生可直接参加答辩;若评审专家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参照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方可参加答辩。
(2)评审意见中有1个“C”,但其余意见为“B”及以上,则需追加送审一次,另送1位评审专家。若追加送审意见为“B”及以上,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参照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方可答辩。
2.未通过评审。
(1)评审意见全部为“C”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2)评审意见中有“D”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3)追加送审意见为“C”及以下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3.未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在评审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须提交延期申请表,并结合专家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半年或者一年重新提交论文检测申请表,申请参加下一轮次的答辩。逾期未提交者,按结业处理。
第八条 申请评审次数。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学位论文评审次数不超过3次。第3次未通过评审者,按结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交通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鲁交院发〔2018〕230号)同时废止。